摘要
若复法益犯的数法益存在主要法益与次要法益之分,则只有在主要法益受到现实的侵害时,才成立既遂;若数法益是并列关系,则只有并列法益同时受到现实的侵害时,才成立既遂,否则,还只是犯罪未遂;若数法益没有主要法益与次要法益之别,即数法益间系选择性关系,则只要侵害了其中一个法益,就成立犯罪既遂。复法益犯由于侵害了两个以上的法益,则通常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时还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在未达本罪的定罪要求或数额起点,但达到了其他犯罪的定罪要求或数额起点时,应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5期44-49,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