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酒驾车系酒后驾车的恶劣情节,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因而醉酒驾车入罪无须再以情节恶劣为限制,凡是故意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均应依法负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的,实践中仍有作相对不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裁量空间。至于醉酒驾车案件中的自首认定,则须区别具体情况处理,不可一概而论。而追诉过程中适用的强制措施,除可在七日拘留期限内作出生效判决的以外,以适用取保候审为宜。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0期29-32,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