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我多付给顾客的款额应否收回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编辑同志:三年前,我在为顾客办理购买债券的业务中,因一时疏忽,多付给一位顾客1000元债券。现在债券已经到了兑付期,根据当时现场录像等证明,这位顾客也承认多领了1000元的债券,但他却借故拒绝还多领的债券及利息收入。请问,对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出处 《老年世界》 2011年第18期12-12,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