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是功利主义的产物,是立法者选择"通过强化企业自身责任来弥补政府监管不足"的结果。在单位犯罪中,单位整体刑事责任的承认并不是否认和减轻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而是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相分离的独立刑事责任,其更多的是对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补充。我国现行单位犯罪立法未能明确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主体地位、也未能统一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的配置原则,导致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适用问题上的偏差,偏离了单位犯罪的立法宗旨,需要加以完善。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133-137,共5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