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校准不具备法制性,是企业自愿溯源的行为;检定具有法制性,是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2)校准主要用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检定是对测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和技术要求的全面评定。(3)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方法,可作统一规定也可自行制定;检定的依据必须是检定规程。(4)校准不判断测量器具合格与否,但需要时,可确定测量器具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检定要对所检的测量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出处
《电子质量》
2011年第10期24-24,共1页
Electronics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