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专利制度的本旨是以公开换取垄断,垄断应当以公开为前提。专利制度授予权利人的"权利"以说明书公开内容为限,权利人的"要求"以权利要求的表达为准。对权利要求的审查包括对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关系(诸如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的审查以及对权利要求自身(诸如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的审查,这些审查无不是(也应当是)围绕着审查“要求”是否在“公开内容”的范围之内来展开,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也不例外。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1年第4期56-64,共9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