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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审查探析

Scrutiny of Examination of Means-plus-function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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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专利制度的本旨是以公开换取垄断,垄断应当以公开为前提。专利制度授予权利人的"权利"以说明书公开内容为限,权利人的"要求"以权利要求的表达为准。对权利要求的审查包括对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关系(诸如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的审查以及对权利要求自身(诸如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的审查,这些审查无不是(也应当是)围绕着审查“要求”是否在“公开内容”的范围之内来展开,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也不例外。
作者 楊存吉 張華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1年第4期56-64,共9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
  • 2USPTO,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Claims Reciting A "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 Lim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35 U.S.C. 112,6th Paragraph”,1994年4月20日.
  • 3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63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 4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23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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