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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后交不交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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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月。杨某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自燃。事后,杨某多次找到县交通局,称其车辆已经报废.请求退还其已经缴纳的2008年上半年养路费。但被县交通局以没有退费规定为由,不予退费,并于3月底向杨某出具了省交通规费车辆报废单,4月初,又向杨某出具了不予退费证明。为此,杨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县交通局履行退费职责。
出处 《党员生活(湖北)》 2011年第10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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