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利益表达渠道的阻滞与畅通

On the Blockage of the Channels for the Expression of the Legally Standardized Constitutional Interests and its Removal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从法学角度来看,利益表达渠道的具体法律制度设置是由宪法性法律规定还是由其他法律规定为标准,大体可将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分为四种:宪法性法律明确规定的利益表达渠道,由行政法体系规范的利益表达渠道,诉讼渠道以及媒体渠道。其中,由宪法性法律明确规定的利益表达渠道是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一种,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渠道,基层群众自治渠道,游行、集会、示威渠道以及立法听证渠道。针对不同渠道的阻滞现象做具体法律制度的改良或重构,才能畅通宪法性法律规范的利益表达渠道。
作者 陈庆
机构地区 中北大学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10期59-62,共4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基金 2010年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法学视域下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和方式>的部分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

  • 1杨雪冬 杨雪冬 陈家刚.中国地方立法听证中的参与困境[A].杨雪冬,陈家刚.立法听证与地方治理改革[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共引文献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