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学角度来看,利益表达渠道的具体法律制度设置是由宪法性法律规定还是由其他法律规定为标准,大体可将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分为四种:宪法性法律明确规定的利益表达渠道,由行政法体系规范的利益表达渠道,诉讼渠道以及媒体渠道。其中,由宪法性法律明确规定的利益表达渠道是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一种,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渠道,基层群众自治渠道,游行、集会、示威渠道以及立法听证渠道。针对不同渠道的阻滞现象做具体法律制度的改良或重构,才能畅通宪法性法律规范的利益表达渠道。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10期59-62,共4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基金
2010年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法学视域下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和方式>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