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诉讼制度固有的缺陷、司法资源的不足使得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更加突出。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在诉讼目标上是一致的,两者之间有着互补性和促进性,因此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就具备了良好的理论基础。通过有限制的调解前置、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司法指导以及建立衔接工作考核机制,就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10期71-74,共4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基金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太原科技大学博士项目<下岗失业人员权益保障之法律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