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当中的一种,在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是合理的。首先,法律多元,正式法律之外存在着多种社会规范。法律现象是多元的,并非只有国法才是法律,民间法在我国长期存在,为ADR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规范基础和生存土壤。"情、礼、法"的传统社会规范结构也将影响人们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其次,本土的各种社会、历史和文化等因素作为法文化传统,同时成为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本土资源,也即是只能继承的背景。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0期93-9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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