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一种特有的刑法评价。"明知"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有无违法性认识、或有无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引入"违法性认识"的概念是不合适的,刑法学界的通说"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存在着理论上和适用上的不能忽视的缺陷。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内容应是"危害性认识",这将判断故意犯罪的标准降到了一个普通人可以正常理解的标准,不仅可以纠正"违法性认识"的不当性,也将"社会危害性"可能忽视的个人法益保护的漏洞加以了填补。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59-64,共6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