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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平远县着力为“低保”救助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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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以来,平远县民政局为解决好“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三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人月均救济水平,低保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了105元、70元,其中,城镇从130元提高到235元,农村从80元提高到150元;人月均救济水平分别提高了50;
机构地区 平远县民政局
出处 《广东民政》 2011年第9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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