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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己的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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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事实:张某在菜场与摊主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摊主李某对张某推推搡搡.还向张某脸部吐了一口唾沫。张某十分恐惧,不敢反抗。张某认为其人格受到侮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受到刺激,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作者 魏震
出处 《镇江社会科学》 2011年第3期46-46,共1页 Zhenjia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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