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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呼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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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必要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独立市场主体的需要。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经营自主权不断明晰和充实,但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和经济活动自主权并未及时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完善。
作者 赵亮
机构地区 农业部经管总站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11年第10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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