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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立法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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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需要地方性法律制度的密切跟进,基于经济特区立法经验,在制定针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应注意其特殊性,主要包括如何解决对台经济合作交流问题、华侨文化的利用问题、超越原有经济特区立法问题、与国际法衔接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针对平潭的立法与厦门特区原有立法的冲突、衔接问题。认识到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的特殊性,并注重科学的立法观念、技术,方能避免地方性立法中的立法过失问题。
作者 王方玉
机构地区 华侨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85-88,共4页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金 2010年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2010B2007)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王宣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同被引文献28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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