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逐渐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如民事诉讼程序缺乏多样性,缺少与解决现代社会中矛盾纠纷相适应的一些诉讼制度,致使大量的纠纷仅依靠单一的程序予以解决,不符合诉讼解决机制的原理,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规定地不够具体、细致和完善,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等。民事审判实践中最迫切、最需要通过修法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诉讼与非讼衔接机制建设、审判程序的完善、再审程序的"改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善、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建设等。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30-37,共8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