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考察了环保审判庭运行现状之后,发现环保审判庭没有充分发挥环境公益案件审判职能,环保审判试点工作并不令人满意。而环保审判庭审判职能受阻的根本原因是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规则不明确造成的案源难。通过分析司法文件以及改造部分诉讼法理论明确界定环境公益以及原告资格,消除起诉的瓶颈,使环保审判庭有条件充分实现环境公益案件审判职能。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46-52,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CFX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