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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资委直接持股与出资人职责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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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是实践中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责并不完整,并且存在部分行政职能。通过国资委直接持股能够进一步强化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责。直接持股不会造成新的政企不分,法律风险与是否直接持股没有必然联系。直接持股应该逐步推行,国资委也应该完善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并加强自身建设。
作者 陈丛林
出处 《商场现代化》 2011年第6期159-1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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