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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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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金额时,为了突出犯罪金额的巨大,往往不顾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律采取强行鉴定的方式来认定犯罪金额,这是不实事求是的。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销售伪劣商品是否进行鉴定,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对于不应该进行鉴定的案件强行鉴定,不仅在法理上也不能成立,而且会造成同样金额的犯罪,对未遂犯的处罚高于对既遂犯处罚的悖论结果。
作者 杨冶文
机构地区 陕西理工学院
出处 《商场现代化》 2011年第11期103-10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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