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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着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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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着手实行犯罪”出自九七年刑法第二十三条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着手实行犯罪”从立法意愿上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犯罪着手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领域界具有争议的领域。因此,怎样给“着手”定一个恰当的衡量标准,仍然是司法领域界值得探讨的重点问题。
作者 陆娴
出处 《大观周刊》 2011年第31期95-9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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