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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矿产资源开发区环境损害的国家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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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损害本质上属于社会性权益侵害。国家应以积极作为的方式给予救济,此即为国家给付义务。国家给付义务具有深厚的政治基础、伦理基础和法学理论基础。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区来说,国家给付义务尤为必要。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包括立法、司法和物质给付三个方面。
出处 《商场现代化》 2011年第4期63-65,共3页
基金 陕西省教育厅2009年度科学项目课题<陕北地区资源开发中的支撑利益及法律规制研究>研究成果之一 项目批准号(9JK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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