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为满足我国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因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需要,修改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不仅规定只有国家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并应"先补偿,后搬迁",而且从制度源头上理顺了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杜绝暴力拆迁",进行公正合理的征收与补偿铺平了道路。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11年第5期67-70,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