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虽然一直在探索创新,但未能有效改变局面。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律专业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教学方法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别,每一种具体的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过程中都起着不同的作用,所以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的方法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做到优势互补,发挥整合效应。
出处
《辽宁高职学报》
2011年第9期36-38,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Higher Vocational
基金
2010年度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课题(103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