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也即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世界各国或地区民法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基本法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都没有具体规定,只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是否所有的民事权利均适用于诉讼时效是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新颁布的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债权请求权和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但其规定仍小够全面。当前我国学者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形成了不同观点,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拟从我国目前学界关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学理争议入手,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