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赔偿在我国法律中历来为众多的学者所关注,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各个部门法中的规定却不一样。在我国民事法律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他人侵犯其人身权的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却规定被害人不能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的犯罪行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使得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仅仅得到物质赔偿,而精神上的痛苦却无人问津。这种规定,加大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不利于实现刑法的机能,违背了法的正义价值,也阻碍了我国在这方面同世界的接轨。天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就此问题仅以该文提出几点想法,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