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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个体户旧版执照有效期未满不得强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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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将同时启用。国家工商总局已明确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据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不采取集中换照方式。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1年第19期80-8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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