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权可从其本意和现实两个角度来理解,其本意是指人们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一切活动,不受约束、控制和妨碍;从现实角度来看,为了防止自由权相互冲突而侵害他人,自由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但为了个人天赋和能力的充分发挥,对个人保留的自由权是不容任何限制的,除此之外的自由权仍然具有可受限制性,但这种限制本身又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须符合最低标准、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237-244,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2010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公民姓名权的限制标准研究"(项目号FX1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