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20世纪之交的法学理论经历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无到有、行政判例作为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司法解释理论以所谓“从严解释”到“从宽解释”的过渡为基本特征。进入20世纪,司法解释理论已然在前期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反思,法律适用应当坚持传统抑或变革、机械抑或能动、激进抑或保守、概念法学的机械和保守与现实主义法学的能动和激进,对法官的司法活动而言极具张力,如何在稳定性与灵活性间求得平衡和统一,行政判例的存在空间如何。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258-259,共2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