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于贪污、受贿等传统型腐败犯罪,挪用公款罪不是常态性罪名,而是针对社会转型刑法应对的成果。在该罪的立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纠结,判例参考的价值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该罪的判例的公布,为现实裁决提供了指导和参考作用。最近10年公布挪用公款罪判例折射出司法的重心:注重主体身份的实质公务性、从形式合理性理解"归个人使用"、慎重解释"公款"的内涵。判例公布在有利于同案同判的同时,成为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助推器。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42-51,共10页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治理控制与形势司法犯罪化反思"(批准号:11BFX102)
华东政法大学培育课题"犯罪治理与司法罪‘口袋化’反思"(项目编号:BM518701)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30901)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