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巴托鲁斯的冲突法理论直接来源于晚期注释法学家和早期评论法学家的零星阐述,体现在他对《学说汇纂》第1篇第3章第32条和《查士丁尼法典》第1篇第1章第1条的评注中。该评注围绕着城邦法则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这两大主题,分别从契约、侵权、遗嘱等八个方面阐述了法律选择的具体规则。他在革新注释法学派法学方法的基础上,融合其先哲的冲突法思想,以法则分析方法建构了法则学说的完整理论体系。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24-130,共7页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2009年社科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古代国际私法新论"(项目号:09YJA820074)
浙江理工大学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近代国际私法探源"(项目号:1006825-Y)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