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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因公吃饭”拖欠餐费数千元被判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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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赵某原是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在其任职期间常到本村杨某所开的饭店用餐,赵某在该餐馆消费后很少支付现钱,一般只需签个字就可。杨某对赵某签单吃饭,根本不持异议。
作者 贾小翠
出处 《共产党员(下半月)》 2011年第11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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