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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正常上访”的法学思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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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正常上访"的提出和运用,旨在限制、治理那些被认为是不符合正常上访标准和条件的信访活动。然而"非正常上访"界限的含混和涵义的宽泛,虽然在实用主义的意义上便利了各级党政机关对于信访的治理,但是却模糊了信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给信访人以博弈的空间,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信访治理的成本和难度。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宪法原则下,信访应是一个在法治的框架内予以解决的问题,因而需要依据法律标准来认定和治理群众上访。
作者 余净植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86-88,共3页 Theo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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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3

  • 1黄凌娟.群体性事件概念之简析[J].公安教育,2007(3):32-34. 被引量:14
  • 2宋善云,刘子阳.关于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及如何有效开展工作的分析报告[J].辽宁法治研究,2006,(1).
  • 3[美]亨延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

共引文献14

同被引文献81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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