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正常上访"的提出和运用,旨在限制、治理那些被认为是不符合正常上访标准和条件的信访活动。然而"非正常上访"界限的含混和涵义的宽泛,虽然在实用主义的意义上便利了各级党政机关对于信访的治理,但是却模糊了信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给信访人以博弈的空间,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信访治理的成本和难度。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宪法原则下,信访应是一个在法治的框架内予以解决的问题,因而需要依据法律标准来认定和治理群众上访。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86-88,共3页
Theo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