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传统理论中,善意取得仅适用于以占有作为公示手段的动产,而以登记作为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善意取得的适用对象从动产扩大到不动产,这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它颠覆了我国传统民法学教科书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理论,引发人们对善意取得的基础条件、权源理论、构成要件等重大理论问题的思考。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基础入手,分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并就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建议。
出处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第5期1-7,共7页
Journal of Fujian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