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与权利变动的关系。土地登记兼具私法功能和公法功能,宅基地使用权是实行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仅仅着眼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维度予以考察未免有失偏颇。无论是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还是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的推进,均有赖于健全完备的宅基地登记信息资料。明晰宅基地权利归属,消除引发宅基地纠纷的隐患,促进和谐农村的构建也同样离不开宅基地登记信息资料。实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生效主义,能有效引导农民的登记行为,从而构建起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系统。在农村居民点实行跨村乃至跨乡镇整理以后,农村熟人社会已经演绎成半熟人社会,乃至陌生人社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借助于登记这一公示形式来表彰其权利的存在便成为立法之应然选择。
出处
《江苏农业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519-522,共4页
Jiangsu Agricultur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编号:09JYB8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