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者在研究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时应当重视不同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代表学者的个人价值取向,而非将不同时期的法学文化用现代的价值标准去评判。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对相应的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或者社会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不应孤立对待。中国的法学研究方法应当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具体结合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特殊性,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的多元性进行细化,法学研究方法应当包容所有对法学文化有帮助的一切方法,而非一味追求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1年第31期242-242,332,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