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腐败犯罪的刑法结构的设定原则必须根据腐败犯罪自身的特点来设定。腐败犯罪的权力依附性与其贪利性决定了对其设置刑罚时需要遵循前置性与后置性刑罚并存原则、惩罚性与预防性并存原则与合理刑种与合理刑度结合的原则。死刑从腐败犯罪的法益本质以及替代性刑罚存在的角度来看是没有设立的必要的。为了更好地进行腐败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增设后置型罚金刑以及资格刑可以针对腐败犯罪的特殊性进行有效的惩罚,在保证刑罚经济性的前提下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1年第31期243-244,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2009年江苏省高校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反腐败之刑事法治研究--以刑罚对策为视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09SJB8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