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系统是一种公共物品,公共财政应当通过资金机制补偿应对气候变化的缓解和适应行动。我国资金机制存在管理体制不科学、运作规则不完善的缺陷,无法保障资金使用效率,并影响应对气候变化的效益。借鉴全球环境基金的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评估分离的管理体制,以及包括业务规划、资助标准、项目程序在内的运作规则,通过气候变化立法的专门条款确立这一制度框架,并辅以配套的法规或规章,才能实现气候变化资金机制的制度目标。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10-17,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气候变化背景下碳捕捉与储存利用法律问题研究"(11CFX032)
广东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发展趋向"(GD10YFX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