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月银监会颁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确认了经过多年发展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法律地位,弥补了农村金融制度的短缺。然而,该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二元结构",形成农户手中的资金"疏远"农业、"脱离"农村的风险。为此,需要正向进化监管制度,从制度上确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产业基础,赋予其成员主体权利,实施宽松的营运风险控制,加大政府在人才资源、财税、审计方面的支持,实现其自治与监管的均衡,使其真正成为改造传统农业的金融服务主体。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70-73,82,共5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农村信用制度建设研究"(09cfx044)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重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实证研究(08jwsk154)"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