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污权交易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其基本原理:明晰产权和允许交易,通过市场达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导致排污权交易这一功能在我国并未获得充分有效的发挥。排污权物权化最大的法律障碍不在于其法律性质之争,而在于其客体的准确界定。排污权客体为环境容量资源的通说,由于欠缺科学性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肯认。应当摈弃环境容量这一过于虚拟化和理想化的概念,将排污权的客体界定为环境容量所依附的自然资源。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97-100,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江苏省2008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环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08CSJ010)
江苏省教育厅2008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08SJD8200016)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