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誉的本质是以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为特征的财产权,基于此,商誉侵权损失或者所得的范围不限于最终商品交易损失或者所得,还包括中间商业交易损失或者所得。在损失或者所得的形态上,受害人的积极损失、可以合理期待的交易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或者侵权人积极所得、因侵权而成立但尚未履行的交易收益即"法上期待利益所得"属于赔偿范围;受害人尚未履行的交易收益损失即"法上期待利益损失"得具体分析其赔偿与否;侵权人因侵权可能发生的潜在交易收益即"期待利益所得"应排除计入赔偿。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105-108,共4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