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补偿的实体方面,仍有待完善之处。在补偿原则上,不应当采公平补偿原则而宜采完全补偿原则。在补偿范围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预期利益、无形损失的规定有待商榷。在补偿标准上,当权属证书中标明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补偿。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26-28,32,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天津市社科基金项目"城市房屋拆迁中契约化制约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TJ08-FX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