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虽然在立法上具有破冰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却并未发挥其有力的作用,其真正的原因是缺乏有力的信息公布监督保障机制。因此,应当在法律上具体规定食品召回信息公布制度,从而实现食品的有效召回。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