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权具有复合性和多层次性,应当在坚持实质上的"一元论"的同时,承认形式上的"两分法",在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大前提下,实行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适度分离,进而要依次解决好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权的性质和内容、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关系、实现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等四个问题,可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优化职能、强化监督,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1期10-14,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