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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没收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明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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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特别没收的对象包括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和违禁物品。其中,违法所得,应取其广义,包括犯罪行为的产生之物、由犯罪行为获得之物和作为犯罪报酬取得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包括犯罪人实际犯罪使用或者意图使用的财物,原则上不应没收过失犯罪中的使用之物,也不包括偶然使用的物品。关于违禁品的理解,应该取其狭义,即不仅物品的制造或持有为法律所禁止,而且物品本身存在危险性。
作者 姚贝
机构地区 北京林业大学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1期61-6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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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蔡墩铭著:《刑法暨特别法-立法理由、判解决议、令函释示、实务问题汇编》,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7年版,第194-195页.
  • 2蔡墩铭著:《刑法暨特别法-立法理由、判解决议、令函释示、实务问题汇编》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28页.
  • 3何帆著:《刑事没收研究-国际法和比较活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 4林山田著:《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修订版,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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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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