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特别没收的对象包括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和违禁物品。其中,违法所得,应取其广义,包括犯罪行为的产生之物、由犯罪行为获得之物和作为犯罪报酬取得之物。供犯罪所用之物,包括犯罪人实际犯罪使用或者意图使用的财物,原则上不应没收过失犯罪中的使用之物,也不包括偶然使用的物品。关于违禁品的理解,应该取其狭义,即不仅物品的制造或持有为法律所禁止,而且物品本身存在危险性。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1期61-6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