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定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明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认定存在商业秘密、认定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重大损失的损失数额。鉴定结论可以用于证明这三大问题,并且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诉讼中的证明焦点。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运用鉴定结论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1期74-75,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