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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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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出处
《新华月报》
2011年第21期125-125,共1页
Xinhua Monthly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
暂行条例
应税产品
矿产品
纳税人
开采
缴纳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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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J]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0(20):25-28.
新华月报
2011年 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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