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光船承租人承担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侵权责任不以光船租赁登记为条件,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未经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可以承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是与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有关的权利,只有在第三人主张的权利与光租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相关时才产生对抗效力问题。《船舶碰撞规定》第四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意在明确光船租赁期间船舶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况,并非限制未经登记的光船承租人成为船舶碰撞责任的主体。
出处
《航海》
2011年第5期18-20,共3页
Navig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