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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舶潜在缺陷造成货物灭损 承运人有过错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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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旦发生货物灭损,承运人可能以船舶存在潜在缺陷为由主张免责,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承运人却不能当然免责。首先,何为船舶潜在缺陷,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其次,即使船舶存在潜在缺陷,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的灭损存在过错,那么其也不能享受法定免责的权利。此外,承运人对于集装箱损坏的赔偿限额应当视集装箱与受载货物的关联性确定,当集装箱本身即是受载货物时,不能按照装运器具的标准计算责任限额。
作者 钟明 刘晓琴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法院
出处 《航海》 2011年第5期20-22,共3页 Nav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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