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姜某是一名残疾人,其所在地有十几家员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出于种种原因,这些企业均拒绝招收残疾人就业。请问,国家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何规定?答:首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出处
《中国劳动》
2011年第11期57-57,共1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