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之首,也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先决条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源于经营者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防范来自第三人不安全因素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就消费维权工作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的几个难点问题作一探讨。本文所称经营者不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主体,仅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带有营利目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主体。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1年第10期20-22,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